| | 网站首页 | 军事情报 | 评论精选 | 史海烟云 | 国防教育 | 军事游戏 | 武器纵览 | 军事图库 | 勿忘国耻 | 军事图书 | 历史考古 | | |
![]() |
|
| 您现在的位置: 中华军事网 >> 评论精选 >> 论坛精选 >> 文章正文 |
|
|||||
| 中国应提出自己的“先发制人”策略 | |||||
| 作者:佚名 文章来源:不详 点击数: 更新时间:2007-1-30 | |||||
|
新中国成立至今以有六十余年,虽然在这六十余年间中国的经济、人们的生活水平有了翻天覆地的变化,但是中国的内部分裂势力却依然猖獗。其中包括蒙独、新独藏独等分裂势力,但最猖獗的却是台独分裂势力,由于台湾实质上不在大陆的管辖之下,导致了台独势力的日益猖獗,中国的统一面临着越来越严重的威胁。 “9、11”事件后,“先发制人”这四个字在国际中影响重大。02年6月由美国总统布什首先抛出“先发制人”战略。当月澳大利亚便表示支持,接着便是英国、以色列、印度、俄罗斯、法国等国都抛出了所谓的“先发制人”。世界形势正在日益复杂化。中国不是个好战的民族,中国人民爱好和平、渴望和平,但中华民族的人们坚决反对任何分裂势力对中国的分裂企图。中华民族的每一个人都将与分裂势力战斗到底、决不妥协! 面对着这样的内忧外患,虽然北京05年3月出台了反分裂国家法。明确了大陆与台湾的法律关系,其中明确提出了“中国的主权和领土的完整不可分割”、“坚持一个中国原则”、“主张海峡两岸通过海峡两岸平等的协商和谈判,实现和平统一。”第八条还规定了“台独”分裂势力以任何名义、任何方式造成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的事实,或者发生将会导致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的重大事变,或者和平统一的可能性完全丧失,国家将采取非和平方式以及其它必要措施捍卫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。这条显然对“台独”势力划定了界限,一但超出大陆必将动武解决,但如果“台独”势力不出界呢?任其在台湾建立一个自己的天堂?让台湾与大陆之间永远名统实分?难道我们只能把上代人的遗憾原封不动的在传给下代人吗?所以笔者认为这些法条的规定是不能彻底解决问题的。 面对这个难题,中国应主动学习外国反恐的经验,制定出一个中国版的“先发制人”战略,这里的“先发制人”不同于其他国家先前所提出的“先发制人”两者有着本质的区别。 他国的“先发制人”针对的是恐怖主义及所谓的“无赖国家”而我们的“先发制人”面对的却是分裂势力以及企图分裂中国的武装(包括国家)。不针对爱好和平的国家。这完全属于中国的内政,与不干涉中国内政的国家无关。一但政府判定的中国分裂势力,中国将拥有“先发制人”的权利。这样做有几点好处:第一:与不干涉中国内政的国家无关纯属中国内政问题。第二:给其他在背后或公开支持分裂势力的国家或地区以“先发制人”的打击(当然,打不打由我们!)。这对其有一定的威慑作用。第三:给予分裂势力以如坐针毡的感觉,最好他们打消念头,否则必然遭到毁灭性的打击。第四:不针对分裂地区普通群众,只对分裂势力,有利于孤立分裂势力。第五:更有利与祖国的早日统。 这个政策的出台将宣告中国的分裂势力“命不久矣”。最好把这个政策纳入《反分裂国家法》中,这样就有了法律上的认可。别国就更没有理由干涉了,另外更重要的是长期暗中支持分裂势力的国家(如印度、美国等)的武装干涉力量将会发现根本没有理由干涉。(因为这是别国的法律。)同时也对其干涉起到了威慑作用。(看他们还敢不敢叫嚣分裂中国) 这样的政策出台使主动权牢牢的掌握在中共手上。更重要的是中国在几十年间树立起来的形象丝毫无损。(因为中国一贯坚持不干涉别国内政,我们当然有权利反对别国干涉我方内政。)而对某些国家则产生了非常强烈的威慑作用。表明了我们对祖国统一的坚定立场。这样一来,中国人民盼望了几代人的心愿将更进一步,祖国统一将指日可待。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将指日可待! |
|||||
| 文章录入:admin 责任编辑:admin | |||||
| 【发表评论】【加入收藏】【告诉好友】【打印此文】【关闭窗口】 | |||||
| 最新热点 | 最新推荐 | 相关文章 | ||
| 中国官方就伊核问题及中日对 中国早已战胜日本,但中国需 日本研制新一代声纳和鱼雷对 中国资深日本通记者:认为中 中国专家剖析日本对华强硬派 日本调查船进入东海 中国飞 日拟斥巨资更新海战武器对抗 日87亿购无人机 忧中国无人机 日欲购世界最强战机专对付中 日3500亿打造超强舰队 下血本 |
网友评论:(只显示最新10条。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,与本站立场无关!) |
| | 设为首页 | 加入收藏 | 联系我们 | 友情链接 | 版权申明 | 关于我们 | 网站地图 | | ||
|
COPYRIGHT ? 2002-2008 中华军事网 WWW.JUNSHI.ORG.CN |
|
|
|
网络实名:中华军事网 通用网址: 中华军事网 |
||
|
京ICP备05011001 |
||